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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人社发〔2021〕53号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淮人社发〔2021〕53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9-1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根据市政府八届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办法》,市人社、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制定了《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3日


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八届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等市及辖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统收统支统管,在参保登记、基数核定、预算管理、费用征缴、基金支付、关系转移等方面执行统一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分级经办。

二、基金统收

自7月1日起,税务部门于征缴当月将已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归集至在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开设的“淮安市财政局待划转社会保险费”账户。市财政部门于征缴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出具划转“1020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至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划转凭证或电子信息,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在收到市财政部门划转凭证或电子信息的同时,将其转入市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基金统支

(一)各区上报用款计划。每月20日前,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定的次月用款计划(参考附件1,一式两份)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市经办机构汇总。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审核汇总的市区次月用款计划(参考附件2,一式两份)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在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保险基金拨付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四)市经办机构拨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五)市区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基金后,正常应于1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四、基金统管

市人社、财政、税务、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保持沟通联系,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附件:

1.X区失业保险基金X年X月用款计划申请书

2.市区失业保险基金X年X月用款计划申请书



淮人社发2021,53号.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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