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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人社发〔2021〕52号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淮人社发〔2021〕52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09-1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淮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区统筹制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抗风险、统筹调控能力,更好发挥基金调剂功能,推动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的范围包括市本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各区基金由市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市级统收统支统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失业保险在参保登记、基数核定、费用征缴、基金支付、关系转移等方面执行统一制度。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科学制定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本级和各区在辖区内做好各自经办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操作规则,建立相同的业务账、表、卡、册,确保待遇审核、支付不出差错。

第七条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机制。

税务部门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人社部门予以配合。

税务部门于征缴当月将已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归集至在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开设的“淮安市财政局待划转社会保险费”账户。市财政部门于征缴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出具划转“1020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至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划转凭证或电子信息,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在收到市财政部门划转凭证或电子信息的同时,将其转入市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 每月20日前,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定的次月用款计划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须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解到各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 各区结余基金,在规定期限内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作为市区统筹基金,由市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

第十条 实行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市每年年初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向各区下达基金收支计划。对于各地预算内收支计划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在市级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通过统一调度使用市级结余基金解决;当市级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向省申请调剂补助;省调剂补助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市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各区因未完成基金收入计划(剔除不可抗力因素)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上解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人社、财政、税务、审计、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 各区应加强市区统筹推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扩面征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主体责任,按照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规范支出,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共同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根据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淮人社发2021,52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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