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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异地转移申请条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1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 生效日期: 2024-11-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异地转移申请条件原规定:“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且个人在盘锦连续缴存6个月,在异地封存满6个月。”现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热门服务项,转移接续模块里,关于什么情况下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解读:“拟转出的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封存满6个月以上,转入中心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按此规定调整执行。

同时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事指南》(七)异地转移申请条件规定废止。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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