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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医保发〔2021〕22号 淄博市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做好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1〕22号
  • 发文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12-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文昌湖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诊转院、自行外出就医、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性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负比例调整为10%;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跨省就医首先自负比例调整为10%。

二、职工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不变,与住院分开计算。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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