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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医保发〔2022〕21号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2〕21号
  • 发文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淄博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8-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2-08-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医保分局、发展改革局,经开区医保分局、经济发展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稳就业,保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1. 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 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 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三、办理方式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缓缴企业名单,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

四、办理流程

1.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医保部门网上经办服务系统或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直接确认是否享受缓缴。        2.不在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如符合缓缴条件,可携带承诺书(表样见附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

五、待遇保障

缓缴期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照既往规定报销。

六、补缴期限

1.缓缴7月至9月费款的,需在10月底前补齐,如10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自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2.缓缴8月至10月费款的,需在11月底前补齐,如11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自11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其他要求

1.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足额缴纳。

附件: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承诺书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单位划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信息真实有效,承诺缓缴期间依法履行好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并于缓缴期满后依法完成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如有不实,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补缴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若提供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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