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淄医保发〔2024〕2号 淄博市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实行套餐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4〕2号
  • 发文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2-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4-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护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103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医保发〔2023〕16号)和《关于实施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实行套餐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职工或居民,选择居家护理服务模式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服务套餐,并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定点护理机构建立护理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同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护理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在公示备案范围内,且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可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三、居家护理服务套餐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单次护理费用支付限额,限额内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单次超过套餐护理保险支付限额或累计超过长期护理保险规定月度限额以上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定点护理机构护理人员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前,应事先告知服务套餐内容、套餐服务价格、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政策,并由参保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

五、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不属居家护理服务套餐范围的,应告知参保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护理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时长、护理支付等基本信息和政策,参保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服务项目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六、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居家套餐服务管理,将居家服务套餐管理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并完善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居家护理服务监管,重点监测套餐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对随意减少服务时长和更改服务内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护理定点机构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附件下载:

  1. 1.居家护理服务基础护理套餐一.docx
  2. 2.居家护理服务基础套餐二.docx
  3. 3.居家护理服务基础护理套餐三 .docx
  4. 4.居家护理服务基础护理套餐四.docx
  5. 5.居家护理服务基础护理套餐五.docx
  6. 6.居家护理服务康复训练套餐.docx
  7. 7.居家护理服务上门助浴套餐.docx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淄博-基本医疗保险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