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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医保字〔2024〕44号 淄博市关于落实城乡居民门诊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淄医保字〔2024〕44号
  • 发文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9-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4-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4〕90号)规定,经研究,在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限额不变的基础上,将基层医疗机构居民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5%,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提高到75%。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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