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继续执行《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医疗关系转接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函〔2007〕64号)等8个文件至2024年12月31日。原8个文件自出台之日起,有新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新文件规定。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继续执行的相关文件
1、《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医疗关系转接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函〔2007〕64号);
2、《关于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及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145号);
3、《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13号);
4、《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函〔2009〕28号);
5、《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262号);
6、《关于贯彻<淄博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134号);
7、《关于完善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209号);
8、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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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