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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医保发〔2022〕25号 淄博市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医疗关系转接问题的通知》等8个文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2〕25号
  • 发文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2-12-31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继续执行《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医疗关系转接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函〔2007〕64号)等8个文件至2024年12月31日。原8个文件自出台之日起,有新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新文件规定。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继续执行的相关文件

1、《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医疗关系转接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函〔2007〕64号);

2、《关于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及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145号);

3、《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13号);

4、《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函〔2009〕28号);

5、《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262号);

6、《关于贯彻<淄博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134号);

7、《关于完善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209号);

8、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92号)。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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