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报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决定对我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调整标准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2.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企业破产改制时剥离伤残抚恤金且未再就业的工伤人员除外),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
3.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8元;
5.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2978元/月、2382元/月和1787元/月。
二、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执行时间
调整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定期待遇的,于今年7月1日起,按新方案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淮安-工伤保险
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