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鲁建金字〔2018〕9号)要求,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印发的淄住字〔2016〕45号文件《关于贯彻鲁建金字〔2016〕6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
存单位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2018年5月30日
淄博-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