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的要求,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度。淮安市本级(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21.37个月,符合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淮安-工伤保险
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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