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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4-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2-04-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社保中心: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今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向参保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现就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对2022年1-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要按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涉及适用对象、待遇标准、领取期限等政策,仍按《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函〔2020〕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202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其在2022年4月后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可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二、加快工作落实。各区县对2022年4月后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要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核;对2022年1-4月期间提出的申请,要尽快组织重新复核,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发放到位。

三、提升经办水平。各区县要进一步畅通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经办能力,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将《通知》精神快速传达到各级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参保失业人员在申请过程中有异议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出现负面舆情。经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第一时间报告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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