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淮医保发〔2023〕44号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淮医保发〔2023〕44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0-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3-10-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九届第17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将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420元。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所在县区民政、公安、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将资助(补助)对象名单全部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集中为困难群众参保,确保应保尽保,并及时将名单报送税务部门进行身份标识,避免重复缴费。

二、各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省补资金应及时拨入财政专户。2024年12月底前,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并缴入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对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按上年补助标准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3〕44号 关于明确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淮安-基本医疗保险

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