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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医保发〔2021〕69号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淮医保发〔2021〕69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9-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1-09-1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经2021年第8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将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34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本级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县区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将资助(补助)对象名单全部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集中为困难群众参保,确保应保尽保,并及时将名单报送税务部门进行身份标识,避免重复缴费。

   二、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省补资金应及时拨入财政专户。2022年12月底前,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并缴入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对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按每人47元的补助标准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1〕69号  关于明确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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