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发(2018)10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财政对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执行2018年补助标准。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0月12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淮安-基本医疗保险
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