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市及以上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康复试点工作,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规定,现就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能力,尽可能恢复他们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保证工伤职工享有康复待遇的必备条件,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工伤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伤康复工作。
二、严格规范工伤康复工作程序
工伤康复工作中,要尽快建立“先康复后鉴定”的工作制度,对符合早期康复介入标准的工伤职工,应尽早介入康复;对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职工,在伤残鉴定前均要进行康复确认,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康复对象),应转入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的,相关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已确认的康复对象拒不接受工伤康复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淄博市工伤(职业病)康复早期介入标准(试行)》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进行康复确认,康复确认不包括与发生工伤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属参保单位的工伤康复组织管理工作,全市工伤职工的康复确认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区县社会经办机构在收到康复申请材料10日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康复机构要认真履行康复协议,按照《淄博市工伤(职业病)康复诊疗规范(试行)》、《淄博市工伤(职业病)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对康复对象开展康复治疗;出院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工伤康复专家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价,市康复确认组出具康复评定报告,康复评定报告作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鉴定的依据之一。
三、认真落实工伤康复期间相关待遇
工伤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经康复确认的康复期限视同为停工留薪期相应延长;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应享受的待遇。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康复对象,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工伤康复收费标准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费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康复对象要求转外地康复的,应事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康复费用,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康复费用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的比例分担。
试点期间,工伤康复费用不作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工伤发生时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康复对象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淄博-工伤保险
淄博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