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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21年)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07-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1-07-2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5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3元。

此次调整,按照鲁人社发〔2021〕11号文件规定的提高8元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比例负担;超过省最低标准5元部分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

请各区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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