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各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会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8号)转发给你们。基层医疗机构仍按原比价关系执行,文件中21类、25类、27类、32类与县级医院同价,31类执行县级医院价格90%,33类执行县级医院价格80%。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十元及以上保留到元,十元以下保留到角,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会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4〕1号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淮安-基本医疗保险
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