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2021年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已于2月1日起实施。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2号)(见附件1)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两定办法>的工作方案》(见附件2),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贯彻落实《两定办法》的工作方案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关于贯彻落实《两定办法》的工作方案
国家医保局出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简称《两定办法》),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创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发〔2020〕5号、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为行动指南,以健康淮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和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三)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市医保局、各县区医保局和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要夯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两定办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新内容、新要求、新任务,坚持目标导向,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确保《两定办法》各项规定全面有序落地实施。
(二)强化学习开展培训
必须加强《两定办法》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指导定点医药机构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两定办法》有关规定;各定点医药机构内部要组织专题培训,实现医疗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强化基金使用规范,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21年2月25日前,各县区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业务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三)扩大宣传凝聚共识
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扩大宣传,实现医疗从业人员宣传全覆盖。各医保和定点医药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公众讲解、宣传、普及《两定办法》有关规定,增强社会各界知晓度,将配套文件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等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公众参与和《两定办法》宣传有机结合,强化社会监督。
(四)把握关键有序推进
严格执行《两定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清理与《两定办法》不符的现行制度,突出工作重点,抓住问题核心,做到及时改进。
1.规范定点资格确定。结合定点管理实际,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放管结合,简化申请条件、优化评估流程、完善协商谈判机制。
2.加强定点运行管理。要强化管理手段,提升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履约意识,督促其严格执行基金使用支付政策,落实国家编码贯标工作,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3.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服务效能。
4.强化协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基金使用情况绩效考核评估及结果运用,及时处理违约行为,开展社会监督和综合监督。
5.及时完善协议条款。我市本年度医保协议文本已经签订,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要将《两定办法》新增完善修订的管理内容及时细化,并及时组织签订补充协议。
(五)强化运用夯实责任
明确职责,强化运用,夯实责任,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定点协议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经办规程,提高服务绩效和监督管理水平,指导并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保服务能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医保局和市县两级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协调督促,紧抓不懈。
(二)加强工作反馈
建立健全工作落地反馈机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工作完成情况,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各县区医保局和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于2021年2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及完成执行情况报送市医保局。
电话:0517-83909106
邮箱:huaianygc@126.com
淮安-基本医疗保险
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