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9版国家目录》)。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9版国家目录》(含2019年国家谈判准入药品,下同),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述《2019版国家目录》所列药品,其中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见新目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严格执行《2019版国家目录》中标注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严禁自行扩大。所有分类、编码、备注及符号等内容均参照《2019版国家目录》中“凡例”部分执行。对中药饮片及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院制剂等,本次调整暂维持原支付政策不变。我市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部署,按要求逐步落实相应的支付政策。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已纳入《2019版国家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9版国家目录》的,仍按照原省规定执行,并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部署逐步调整。
四、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2019版国家目录》的维护工作, 同时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做好费用的分析评估,及时掌握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和待遇享受情况,为实施医保精准支付提供相关数据。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要求规范合理使用药品,对部分药品申请支付标准保密的, 协议期内各两定机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药品目录库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及时、准确上传,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执行《2019版国家目录》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及时向医保、人社部门反馈。
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临床合理用药需求,及时采购、合理使用谈判准入药品。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保门诊次均费用、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和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新目录请登录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及附件为准。
附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19〕103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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