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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人社发〔2018〕243号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淮人社发〔2018〕243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11-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18-11-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国务院深化改革“放管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123号)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缩短定点机构签约时间

对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原则上每年二次集中受理”调整为“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经办机构在受理定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谈判工作,特殊情况延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谈判工作。

二、放宽中医诊所准入条件

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城市不低于120平方米”,增加“其中中医诊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中医综合诊所除外)”;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名的卫生技术人员,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增加“其中中医诊所可以不予配备注册护士(中医综合诊所除外)”。

三、取消租赁房屋租赁时限

取消“属于租赁房屋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1年以上”的规定。

四、不需申请机构提供有关说明

取消“近1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的书面说明”和“近1年内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书面说明”。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在近期是否存在违规情况,由申请的医药机构作书面承诺,负责接收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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