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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管发〔2018〕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大房金管发〔2018〕4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8-04-0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我市房屋租金走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8年5月5日起,将我市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金计算标准由20元/平方米提高至30元/平方米,年最高提取额由14,400元(20元/平方米×60平方米×12月)提高至21,600元(30元/平方米×60平方米×12月)。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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