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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发〔2017〕6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大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大房金发〔2017〕61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7-0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所在区市县2016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6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735元。

工资额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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