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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发〔2019〕6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大房金发〔2019〕69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6-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21-06-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各区市县、先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按照《2019年全国双拥工作要点》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加大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与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市双拥工作有效落实。现将军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优惠政策及优待服务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转发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房金发[2007]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转业后一年内,可自愿选择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个人单方比例缴存;可自愿将部队发放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个人账户,视同连续缴存,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贷款等权益。

(二)在役军人可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司人[2006]86号)和《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军后财[2018]527号)规定,大连驻地的军队各级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包括待岗和内退职工),以及大连驻地军队文职人员可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转移、贷款等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管发[2018]5号)规定, 军官(含士官、武警警官、武警士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官作为共同借款人,其贷款额度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相同。

三、住房公积金服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4个办事网点服务大厅均设立双拥窗口,对军人住房公积金业务予以优先办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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