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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管发〔2022〕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8

  • 发文字号: 大房金管发〔2022〕1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2-05-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22-05-2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6月30日。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缴存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更好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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