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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规〔2022〕1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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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淮政规〔2022〕12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3-02-0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3-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进一步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征地报批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名单。

      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以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县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各地应当引导保障对象选择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增加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权益。

      三、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四、各地要按照苏政发〔2021〕87号、苏人社函〔2022〕85号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新办法的衔接问题。

      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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