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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人社发〔2021〕50号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淮人社发〔2021〕50号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06-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淮安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财政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的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2021年为民办十件实事的要求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2号)的精神,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16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同时,各县(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对65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划分的档次(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70%、60%、50%、40%)和市政府2011年69号会议纪要以及各县(区)调待政策文件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筹集,确保在6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此件主动公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淮人社发2021,50 号.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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