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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22〕231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22〕231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12-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22-12-2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支、各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就业增长点,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人社〔202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灵活就业形式和渠道

(一)进一步拓宽灵活就业空间。各地区应大力支持“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从事微商电商、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多样化自主就业、分时就业。要组织开展网格化就业服务,不断强化充分就业社区基础服务能力,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各地可采取非全日制方式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等按不超过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

(二)加大新职业推广和应用力度。各地区要大力宣传推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信息和我省产业发展行业评价规范,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维护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服务平台,应动态更新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求职应聘机会。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的统计监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本地区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通过新业态平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劳动收入、工作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定期采集、汇总比对分析。各地区要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劳动者及时纳入新就业统计,同时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承诺制,对经本人确认就业信息的灵活就业人员要一并纳入统计。

(四)加快落实创业场地支持政策。各地区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对各地区建设的高水平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大政办发〔2022〕15号)的规定,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累计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年6000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年8000元,其中,对符合困难条件和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残疾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

二、强化灵活就业指导服务

(五)优化普惠金融服务。各有关部门和金融业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进一步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流程和申请材料,积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一件事一次办”,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受理审核“一站式”服务模式,加速推进经办机构资格审核、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和经办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供资料。各地区应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更多全面性、针对性的普惠金融服务。

(六)扎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以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并主动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推送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行到就业地的区(市县)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灵活就业登记,也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修改手续。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失业后,可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在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只需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情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须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劳动者注册市场主体或非营利组织的,无需自行申办就业登记。

(七)不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提供灵活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跟踪回访等“不间断”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处于初创阶段、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用人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各地区应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灵活就业人员需求数据库,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根据其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等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八)因地制宜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各地区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资源,设立零工对接服务专区或分时分区共享场地设施,适应零工对接特点提早服务大厅开放时间,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各地区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施划标线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配备卫生防疫、写字桌椅等便民辅助设施,引导求职招聘双方有序开展对接洽谈。各地区应建立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编制提供零工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诚信运营的市场化零工市场等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清单,向社会广泛公布地址、运行时间、职业(工种、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为供求双方对接提供指引。

(九)健全完善零工对接服务机制。各地区应建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免费向社会提供零工求职招聘信息登记和发布服务。通过办理招聘登记、走访调研企业、对接劳务中介等方式,广泛收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等零工需求信息。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基层服务平台等线下场所和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 APP等线上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发布零工求职招聘信息。建立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

三、提升灵活就业职业技能

(十)针对性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各地区应组织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开办店铺、互联网营销、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加强新职业培训导师培养,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市人社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将国家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种范围,指导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按照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技能培训。各地区应依据新业态平台企业相关行业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业态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区应支持各类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参训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十一)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支持鼓励评审机构在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和新兴领域拓展评审范围,满足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需求。在我市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相应人事代理机构按照省、市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参加相关系列职称评审。

四、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十二)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省内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年满 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我市居住证所在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在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档次中,按月、季、半年、年缴费基数中自主选择适当档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适时开展我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工作。

(十三)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地区要筑牢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6个月。

(十四)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大连市贯彻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大人社发〔2022〕100号)要求,落实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指导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书面协议。要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积极探索快递、外卖等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民主程序,围绕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工时制度、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职业安全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进行协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十五)加大劳动力市场监察力度。各地区要以包容审慎原则审查监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12333热线等举报投诉渠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预警机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对企业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灵活就业组织实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保居民就业部门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强化政策协同。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统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稳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推进日常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与有关部门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共同破解工作难题,狠抓政策落实,简化经办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提高服务效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联合惩戒”服务模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证明材料、创新服务手段。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持续加大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宣传落实力度,进一步提升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模块使用率,办好“失业再就业一件事”“灵活就业一次办”,不断提升政策落实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的能力。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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