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8号)精神,现就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下限按2750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达到2750元及以上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下限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苏人社发〔2016〕403号)。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不得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如擅自降低,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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