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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保发〔2019〕56号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9

  • 发文字号: 大医保发〔2019〕56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5-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19-05-2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市局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算管理办法,减轻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超支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均次费用结算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住院普病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为4000元/人次;二级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2700元/人次;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700元/人次。其中,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妇产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结核病医院为4700元/人次。

二、精神病专科医院按照《关于实行精神病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37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调整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106号)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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