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荆人社函〔2017〕44号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保有关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荆人社函〔2017〕44号
  • 发文单位: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12-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生效日期: 2017-12-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相关规定,结合经办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基本医保有关待遇结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就医结算标准

对已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就医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调整为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待遇。

二、统一恶性肿瘤住院放(化)疗起付标准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时,需连续实施放(化)疗的,经本人申请后,连续放(化)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承担一次起付标准。

三、调整门诊统筹按病种付费结算比例

属于门诊统筹按病种付费结算的病例,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

四、统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结算办法

(一)血液透析。对参保人员实施血液透析所发生的透析治疗、一次性耗材、透析监测三项费用实行按次打包,职工医保由基金按照血液透析90%、血液透析滤过80%、血液灌流70%的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由基金按照血液透析80%、血液透析滤过70%、血液灌流60%的比例支付。其中,实施血液滤过及血液灌流的,基金每月合计支付不超过2次。

1.按次打包指导价格为: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40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800元/次、血液灌流950元/次;参保人员月透析9次以内据实结算,超过9次以上的,每次由医疗机构按常规血液透析标准承担30%后,再由基金和患者按规定比例分担。具体价格和结算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报市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2.相关检查用药。门诊血液透析患者相关药物治疗及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为500元/月,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二)腹膜透析及结肠透析。对参保人员实施腹膜透析或结肠透析所发生的腹膜透析液费用、透析治疗费用、一次性耗材及常规检查、用药费用,实行按月打包限额,限额标准为腹膜透析4800元/月、结肠透析2600元/月,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荆门-基本医疗保险

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