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相关规定,现就退休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清算有关口径通知如下:
一、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后来回城镇工作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本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原则上以人社部门退休审批表为准,特殊情况可以要求查阅职工个人档案。
四、曾按5%的比例缴费(原基本医保第三档)的参保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的人员类别(原基本医保第四档)办理退休医保缴费年限清算时,自愿以清算时的缴费标准,补齐原第三档缴费期间与第四档医保费的差额部分后,可计算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荆门-基本医疗保险
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