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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2-04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生效日期: 2023-11-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单位:

现就《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荆医保发〔2023〕29号)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款调整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每人每个妊娠周期6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依照《荆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荆政发〔2022〕15号)相关规定,由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超过6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元。其中,属于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经生育保险按每人每个妊娠周期6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二、第三款中的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费,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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