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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21年)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6-2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生效日期: 2021-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增强我市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确保失业人员、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执行标准为: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2019年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我市当前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2020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21个月。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各地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20%;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7%,劳动者个人费率0.3%。

具体时间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各地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合理支付月数的,停止下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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