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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关于规范全市“双通道”药品门诊使用和药店购买医保支付流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4-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生效日期: 2022-04-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医保“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2 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市“双通道”药品门诊使用和药店购买医保支付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通道”药品目录范围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中141种国家谈判药品。

(二)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达沙替尼、硼替佐米、阿比特龙、利妥昔单抗、来那度胺、阿法替尼、舒尼替尼、阿扎胞苷、氟维司群等12种已纳入湖北省特殊药品医保支付信息管理的药品。

“双通道”药品目录范围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使用备案流程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门诊使用或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时,应先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疾病诊断、使用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使用时间等情况。各地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常年受理、即时办结服务,以方便群众购药。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荆门市医保“双通道”药品门诊使用和药店购买备案表(见附件)、出院记录或责任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单。

三、定点管理

为合理施治、规范用药,“双通道”药品门诊使用或药店购买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责任医师。

各经办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本统筹区内“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且互认定点资格,实行市级联网结算,方便患者购药。其中,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各县(市)至少要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双通道”责任医师的管理实行集中备案、动态调整、定期公示。“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责任医师名单和签名手迹,原则上每种药品的责任医师不少于2人。各地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医师名单,向“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责任医师签名手迹。

四、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医药机构门诊使用或购买“双通道”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一)在本市“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乙类药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实行即时联网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就医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双通道”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政策支付。

(三)在市外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比照本市“双通道”定点购药的待遇标准,按异地就医住院相关政策降低比例支付。其中,在联网结算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在非联网结算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凭有效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和相关医学证明,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措施,提升“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同时,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落地见效。

(二)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双通道”药品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双通道”药品合理使用。“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应严格依据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及药品使用限制性条件,开具本临床专业使用的“双通道”药品。

(三)“双通道”定点药店药剂人员要认真审核处方医师签名,非“双通道”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或非医师本人签名的处方应拒绝配药。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荆门市医保“双通道”药品门诊使用和药店购买备案表.doc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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