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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医保发〔2024〕13号 关于公布荆门市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荆医保发〔2024〕13号
  • 发文单位: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9-1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生效日期: 2024-09-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核查信息中心,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优化支持生育政策,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制定了整合后的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附件1),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并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限价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要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比对和数据录入工作,确保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地实施。同时,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含原市场调节价项目),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串换项目收费;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合理降低管理成本;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 荆门市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标准.xlsx
  2. 附件2: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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