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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1-0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人社发〔2021〕39号),现就我市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全市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500元。请各地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人员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3150元的,按3150元计算;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5250元的,仍按5250元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已缴完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2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缴费属期对应的缴费基数标准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金额单位:元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22年1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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