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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2-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生效日期: 2023-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号)精神,全省统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等政策,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400元,最高缴费标准800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

二、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尽快调整系统参数,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落实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各地要吃透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时机,全面宣传政策,务必抓好落实。积极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根据自身及家庭经济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缴费档次,持续缴费,多缴长缴,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渐提高待遇水平。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舆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快速解决。

四、文件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3年2月24日印发的《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荆人社〔2023〕2号)作废。

附件: 荆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docx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 门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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