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教文卫办)、发展改革局(科创局)和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和卫计委《关于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3457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费用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请遵照执行。有关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医用耗材的使用均应按我市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如实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签名存档。
二、凡使用“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所列医用耗材时,所用耗材价格在“支付标准”以下的(含),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费。
三、在试行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总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组)和医用耗材费用结算标准(试行)>通知》(惠市人社〔2016〕124号)和《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组)和医用耗材费用结算标准(第二批试行)>通知》(惠市人社〔2017〕78号)中所列医保耗材结算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28日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
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