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定点机构: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社函〔2004〕70号)以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第60号令)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府〔2009〕10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卫生局、物价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卫生局
惠州市物价局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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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基本医疗保险
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