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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8)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10-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73元。

二、财政负担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的28元由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财政补助9.5元,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4.75元。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73元后,各级财政负担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负担44元,省财政负担52元,市财政负担41元,县(区)财政负担36元。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工作,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配套资金的测算和安排,及时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社保经办部门要按文件要求从10月27日起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补发2018年1月份以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差额。各县区的发放落实情况于10月31日前分别书面报送市人社局及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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