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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5)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5-07-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357号)及《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民〔2015〕50号)要求,现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

        二、财政负担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的5元由省承担2.5元,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1.25元。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后,各级财政负担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负担35元,省财政负担32.5元,市财政负担31.25元,县(区)财政负担26.25元。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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