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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管〔2010〕97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扬金管〔2010〕97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扬州银监局
  • 发文日期: 2010-11-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0-1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二、控制发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可贷额度按照相关口径计算后全额发放。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扬州市区2009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8.82?O)。

三、停止发放部分贷款

(一)停止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记录为准。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加盖印章)为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贷款的, 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发放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出具证明材料。

五、切实做好贷款政策的执行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的发生;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暂不作调整。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扬州银监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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