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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管〔2011〕50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扬金管〔2011〕50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1-11-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1-11-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应对贷款资金紧张的状况,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有序发放,我市于2009年11月25日开始实行以“四暂停两控制”为主要内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临时性紧缩措施。近两年来,随着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落实,房地产市场趋向平缓,加之紧缩措施的效应,到2010年6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积压的现象已基本消除,大部分地区实现了资金净流入。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我市于2010年7-9月间相继恢复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贷款和“又提又贷”,对二次以上房贷政策也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规范。

今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进一步好转,截止7月底,全市资金结余15亿多元。目前,受房价上涨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调低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职工购房时需要办理组合贷款。由于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控制,组合贷款不能及时发放,全市各地均形成一定程度的积压,给职工购房带来了不便。

缴存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大都为城镇中低收入者。其购房的目的基本是为了自住或改善居住条件。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恢复至50万元(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从21万元恢复至30万元)。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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