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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2-03-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2-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支付房租费用

在工作所在地内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自有一套住房。

第二条  证明材料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支付房租费用

1、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

2、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应提供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和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1、房屋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2、物业管理收费票据。

第三条  提取金额

(一)支付房租费用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6个月申请一次。

2、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支取金额,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支取金额。

3、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6个月的应付租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1、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2元/?O?月),每年申请一次。

2、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三)、租房并同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同上。

第四条  其他

1、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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