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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管〔2004〕13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扬金管〔2004〕13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4-08-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04-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直各单位、驻扬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的通知》(扬府发 [2004] 11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市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1、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2、住房公积金工基数的计算口径,按《关于统一市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计缴(发)基数答复口径的通知》执行。  

   3、职工年度平均月工资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本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5、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由12%调整到14%,合并到公积金中一并计缴。    二、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核定的有关规定


   1、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由各单位认真核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2、从2004年9月1日起,各单位均按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交。

   3、下岗工住房积金暂缴存,作封存处理.下岗职工再就业后,按新的工资基数计缴住房公积。

   三、所有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办理开户手续,并按规定的计缴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方法步骤

   采取市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基层单位填报,委托银行受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的方法,按时组织实施。

   月15日前,各单位到各相关银行领取调整表格.

   8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填表工作。

   8月30日前,各单位完成报批、报送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缴存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承办,按时完任务。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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