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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管〔2004〕12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市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计缴(发)基数答复口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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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扬金管〔2004〕12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人事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04-08-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04-08-1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直各单位、驻扬有关单位:  

   由于市区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多年没有调整,部分应该计算的工资、津补贴项目未列入计缴(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导致市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基数偏低,同时造成在计发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统一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的计缴(发)基数,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4)113号“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的规定和省财政厅、人事厅、省级机关房改办2003年12月22日《关于统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的答复口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计缴(发)基数的项目作以下统一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2004年度计缴(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以2003年12月份工资收入加2003年国家、省调增的月工资作为每月计缴(发)基数额: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职岗津贴、警衔津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人奖金、综合补贴、职岗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为:职务(岗位)工资(固定工资)、津贴(活的部分)、综合补贴、职岗津贴。

   2、离退休人员以2003年12月份离退休费(工资构成同(1)、(2))加2003年国家、省调增的月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月住房(租金)补贴基数。    

   3、职工月计缴(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的工资基数上限不超过5000元。  

   二、企业单位

   按上年度职工货币性收入(工资总额)除以12作为每月计缴(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上限每月不超过5000元,下限不得低于本年度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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