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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5-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08-05-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口径通知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无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提取有效购房合同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还可以提取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数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的缴存数额。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须提供的证明文件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均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居住所在社区的证明材料、职工身份证。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委托提取还贷

   对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实施办法》中,职工贷款时间满一年、余额满一万元可提取还贷一次的规定,改为一年两次,不设时间和帐户余额的限制;还贷采取委托还贷、集中批扣的形式;批扣后帐户余额保留百元以下,批扣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20日和11月20日左右。

   四、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对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仍实行一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9、10两个月,提取还贷采取转帐方式。

   职工须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五、其它

   1、《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其他政策不变。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将提取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加以备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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