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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6〕112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16〕112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4-21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6-04-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15〕306号), 规范稳岗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稳岗补贴的范围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末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企业裁员的口径和范围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中对企业裁员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5〕403号)来执行,即企业裁员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申报年度已享受社保补贴的企业,经核减已享受待遇人员部分后可以申报其余部分。

对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谁足额缴费、谁享受补贴”的基本原则,由申报单位统一向受理部门提出申报,并负责向所代理单位返还应享受的稳岗补贴。

二、申报时间

利用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至2020年,企业申报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审核。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并按失业金发放流程权限进行审批。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以企业实际到帐的缴费凭证为依据。

(三)网上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结果(包括申请企业名称、社会保险代码和申请稳岗补贴金额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对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企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将稳岗补贴拨付给同级就业管理机构, 由各地就业管理机构拨付到申报企业填报的企业银行缴费账户。

四、企业申请材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稳定就业人数、稳定就业时间、稳定就业措施等内容以及上年裁员情况和原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扬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核定表》;

4、《    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表》;

5、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

五、有关要求

1、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落政策到实处,让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都参与进来,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确保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

2、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及时受理并办结企业稳岗补贴申请,稳岗补贴资金不跨年度拨付。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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