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功能区办事处:
为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5号》文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进行确定,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着力简化证明材料。各地可逐步切换到个人办理失业金为主的业务经办模式,做好与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对接准备。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和社保减少后,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再要求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受理,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即可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记录核定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
三、持续优化网络服务。大力推广在线办事,运用“互联网+”新模式,将具备下放条件的政策办理事项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就便、及时足额享受各项政策。市人社部门将根据业务需求,在线上和线下统一部署网络失业保险申领平台,各地要按照市人社局相关工作要求,利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如扬州人社App或人社e站自助一体机等平台,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2020年4月底前,所有地区实现网上申领。同时,及时对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为推动全省范围“一网通办”打牢基础。
四、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将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认定标准,以确定其是否重新就业。
五、不断强化服务供给。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或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参保单位及时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并向参保单位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六、切实做好信息核查。各地应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需充分认识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出台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抓紧升级完善就业服务经办数据生产库,对照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数据清洗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数据治理和转换工作,尽快实现本地就业核心业务指标字段与省级标准库字段完全对应。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强化服务评价结果运用,在2020年底前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保险服务“好差评”工作,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打造群众满意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品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5日
扬州-失业保险
扬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